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資金結算辦法
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
產權交易資金結算辦法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產權交易資金結算行為,保證產權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,根據(jù)《企業(yè)國有資產交易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、《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交易規(guī)則》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(以下簡稱“交易所”)各類產權交易的資金結算行為。
第三條 產權交易的資金結算應當遵循統(tǒng)一、規(guī)范、守信的原則。
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價款是指受讓方依據(jù)《產權交易合同》的約定通過交易所向轉讓方支付的貨幣資金。
本辦法所稱交易保證金是指為保證產權交易的安全,意向受讓方依轉讓方提出的受讓條件交納的貨幣資金。
本辦法所稱競價保證金是指采取競價方式時,意向受讓方依照競價程序規(guī)定交納的貨幣資金。
第五條 交易所實行產權交易資金統(tǒng)一結算制度。在交易所進行產權交易發(fā)生的交易價款和交易保證金、競價保證金,由交易所統(tǒng)一收付。
第六條 交易所開立產權交易資金獨立結算賬戶。
第七條 產權交易價款和保證金以人民幣進行結算;
第八條 產權交易價款進行資金結算的流程如下:
(一)交易雙方簽訂《產權交易合同》后,交易所按照合同約定,通知受讓方交款。
(二)受讓方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交易所指定結算賬戶。
(三)產權交易相關變更手續(xù)完成后,轉讓方攜帶權屬變更的證明文件、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收款憑證到交易所辦理交易價款劃轉。
第九條 劃入的產權交易價款原則上不能由第三方代付。確需第三方代付的,需由受讓方與代付方共同提交書面說明。
第十條 劃出的產權交易價款原則上不能由第三方代收。確需第三方代收的,需由轉讓方或雙方共同提交書面說明,經交易所審查后方可代收。
第十一條 保證金結算按下列流程進行:
(一)意向受讓方將保證金劃入交易所結算賬戶。
(二)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,其保證金可轉為產權交易價款,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流程,進行產權交易價款的結算。
(三)意向受讓方未被確定為受讓方,交易所在三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劃入意向受讓方原付款賬戶。
第十二條 由于交易雙方的原因,導致交易保證金、交易價款等交易資金一直滯留在本所結算賬戶的,本所不予支付由此產生的留存利息等經濟利益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